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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晓峰、张军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晓峰,张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晓峰,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张军国,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灵寿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冀0126执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军国银行存款30000元,现因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军国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欣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