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颖与蔡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颖,蔡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颖,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华,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颖因与被上诉人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4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颖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8,030元,应减半收取人民币9,015元,现上诉人刘颖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颖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15元,由上诉人刘颖负担,本院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李洪灯审判长 王 坚审判员 郑 璐审判员 玄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拜金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