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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明与秦先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秦先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777号原告宋明,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秦先辉,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诉被告秦先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