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艾,男,1998年5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子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艾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10时30分,被告人陈艾在沙坪坝区曾家镇某某网吧,趁083号机位被害人代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滑落在地上的努比亚Z11MAX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随后趁被害人孔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于481号机位桌面充电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2017年4月12日15时30分,民警在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青路某某网吧将陈艾抓获,当场从陈艾身上搜出其盗窃的孔某的苹果手机,后追回另一部努比亚手机。现被盗手机已于2017年4月15日发还给被害人代某和孔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