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井冠文、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井冠文,周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725号原告:王云峰,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井冠文,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周存,又名周留存,女,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超与被告井冠文、周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井冠文、周存未在家居住,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本院认为,因被告井冠文、周存下落不明,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峰对被告井冠文、周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王云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源阳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人民陪审员 胡永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