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炎昌与邓州市道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炎昌,邓州市道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罗炎昌,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西峡县。被执行人:邓州市道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道合,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现被执行人邓州市道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