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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89王荷珍与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荷珍,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荷珍,女,1953年5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朱华,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王荷珍与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时无法采取执行措施。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朱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兆斌审判员  钱忠模��理审判员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