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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恒成、黄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谢恒成,黄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410号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定南县东风东路龙神山庄026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妃娥,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恒成,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黄善平,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恒成、黄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恒成、黄善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俊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