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艳波与河南好灿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艳波,河南好灿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00号原告:鲁艳波,女,1990年6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范玉军,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好灿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与江山路交叉口珠江荣景小区7号楼1单元507号。法定代表人:郑延锋。原告鲁艳波诉被告河南好灿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艳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艳波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