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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艳波与河南好灿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艳波,河南好灿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00号原告:鲁艳波,女,1990年6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范玉军,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好灿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与江山路交叉口珠江荣景小区7号楼1单元507号。法定代表人:郑延锋。原告鲁艳波诉被告河南好灿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艳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艳波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