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限香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限香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限香,女,1944年5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文盲,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限香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限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黄限香在五华县龙村镇三湖村南嫁坑“上嶂里”(地名)的山上烧竹,后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共烧毁山林面积8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73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7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山火损失鉴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黄限香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限香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引起山火,究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限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限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予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