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斌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7739-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银花。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281.8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