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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熊永祥、李芳成犯贪污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祥,李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95号被执行人熊永祥,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芳成,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熊永祥、李芳成犯贪污罪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永祥、李芳成的银行存款60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