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韩杰、杨俊美与包娜仁图雅、刘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杰,杨俊美,包娜仁图雅,刘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251号原告:韩杰,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杨俊美,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包娜仁图雅,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艳丽,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韩杰、杨俊美诉被告包娜仁图雅、刘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韩杰、杨俊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杰、杨俊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杰、杨俊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4元,减半收取计90.42元,由韩杰、杨俊美负担。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