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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韩杰、杨俊美与包娜仁图雅、刘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杰,杨俊美,包娜仁图雅,刘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251号原告:韩杰,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杨俊美,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包娜仁图雅,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艳丽,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韩杰、杨俊美诉被告包娜仁图雅、刘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韩杰、杨俊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杰、杨俊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杰、杨俊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4元,减半收取计90.42元,由韩杰、杨俊美负担。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