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玉华与被执行人黄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华,黄凤琼,李玉花,李玉东,王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吕玉华,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黄凤琼,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李玉花,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瑶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玉东,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荣生,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荣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香山分理处62×××16帐户有存款,应冻结该帐户款项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荣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支行香山分理处62×××16帐户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