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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3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超与李建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超,李建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超,男,1984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李建社,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何超与被执行人李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何超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何超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