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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韦会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韦会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7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2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902957178W。负责人:柏宏伟,支行行长。被告:韦会伦,男性,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韦会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韦会伦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8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1112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