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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与被告李在勇、陈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李在勇,陈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576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负责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林,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在勇,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陈梅华,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与被告李在勇、陈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