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蔡志福与李春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福,李春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601号原告:蔡志福,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秋,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蔡志福与被告李春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蔡志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志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蔡志福负担。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辛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