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周谊王泽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周谊,王泽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158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负责人:胡琪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员工),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谊,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王泽洁,女,1951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周谊、王泽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郝 毅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登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