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康学芳与买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学芳,买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762号原告:康学芳,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买小蓉,女,1992年9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康学芳与被告买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康学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学芳以与被告买小蓉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康学芳负担。审判员 姜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菲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