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军辉、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辉,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异10号异议人张军辉,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四楼。法定代表人胡遥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新路村天心创业园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定庄,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军辉于2017年5月11日对本院作出的(2017)湘0124执恢74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军辉称,2015年1月20日,异议人参加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主持的宁乡县花明楼镇“双狮岭生态园”项目经营权拍卖,以竞价21040371.78元成交。后异议人因无力交清全部买受款,与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解除《竞买协议》,并签署《宁乡花明楼“双狮岭生态园”经营权拍卖项目合同解除书》。2016年3月24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24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重新拍卖标的物,且先后以保留价20140371.78元、19988353.20元、17989817.88元进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至此宗财产流拍。2017年4月1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24执恢74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认为异议人张军辉应对第一次买受成交价21040371.78元与重新拍卖的第三次流拍的保留底价17989817.88元之间的差价损失3050853.9元承担违约责任。异议人认为该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湘0124执恢74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重新拍卖的“双狮岭生态园”项目经营权并没有成交,该项目经营权现仍为被执行人所有,且该项目在时隔一年半后进行重新拍卖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变化,项目中的林木价值及土地使用权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故重新拍卖该项目未造成被执行人的财产损失,反而还有增值。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由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主持的拍卖被执行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宁乡县花明楼镇“双狮岭生态园”项目经营权,异议人张军辉以竞价21040371.78元买受成交。2016年1月29日异议人张军辉因无力交清全部买受款,与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解除《竞买协议》,并签署《宁乡花明楼“双狮岭生态园”经营权拍卖项目合同解除书》,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2月6日,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长沙信发拍卖有限公司、湖南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联合向本院来函称:“由于买卖人张军辉违约,标的成交价格未按时全部交付,故不能包括确权裁定的后续手续,如贵院决定重新拍卖,请另发拍卖委托书,我公司将继续协助贵院完成此项目拍卖变现任务。”2016年3月24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4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重新拍卖被执行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宁乡县花明楼镇“双狮岭生态园”项目经营权【含林证字(2011)第431100088404号林权证确定的林地使用权、林业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先后以保留价20140371.78元、19988353.20元、17989817.88元进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至此宗财产流拍。本院拟以重新拍卖保留价17989817.88元将该案流拍财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4月1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24执恢74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认为异议人张军辉应对第一次买受成交价21040371.78元与重新拍卖的第三次流拍的保留底价17989817.88元之间的差价损失3050853.9元承担违约责任。异议人张军辉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湘0124执恢745号之一执行决定书。本院认为,因异议人张军辉未能按时交纳全部买受成交款,造成违约流拍。本院裁定重新拍卖后,先后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致此宗财产未能拍卖变现。本院拟以重新拍卖保留价17989817.88元将该案流拍财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裁定异议人张军辉应对重新拍卖的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17989517.88元之间的差价损失3050853.9元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之规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决定张军辉应赔偿被执行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拍卖差价损失3050853.9元有理,故异议人张军辉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军辉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蔡军飞审判员 周志波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七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