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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亚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孙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孙亚梅,孙建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陆逸新,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梅,女,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审被告:孙建峰,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亚梅及原审被告孙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吴 风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