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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东九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东九物流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39号15栋4楼。法定代表人:张太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海,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东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火车东站(货站)。法定代表人:杨富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华,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焱昌,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府路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黄洪州,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修良,男,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净山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东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九公司)、原审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碧江区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民初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梵净山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法〔2016〕428号文)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贵州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贵州省内,且诉讼标的额为10353.7452万元,未达到2亿元,不应当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梵净山公司上诉请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法〔2016〕428号),该批复明确自下发之日(2016年12月8日)起实施。本案中,东九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均在该批复实施之前。因此,不应当依据该批复确定管辖法院。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确定本案应当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梵净山公司的管辖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纯审 判 员  王季君审 判 员  李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明克书 记 员  李蕴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