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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王海涛、杜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王海涛,杜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负责人郭齐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幼兰,女,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涛、杜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涛、杜幼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书面同意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琳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