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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新生与被执行人吕四女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生,吕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马新生,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吕四女,又名吕素梅,女,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马新生与吕四女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四女在金融机构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四女的银行账户存款25080元、执行费276元,合计2535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