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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扬州东东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东东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50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法定代表人:郑清志,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吕义美,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扬州东东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东东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鲁0481财保207号民事裁定及(2017)鲁0481执保14号执行裁定,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扬州东东布业有限公司支付滕州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及诉讼费用共计184329元,滕州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扬州东东布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吕义美名下别克牌鲁D×××××号轿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州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对扬州东东布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扬州东东布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73×××54及在南京银行帐户08×××21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吕义美名下别克牌鲁D×××××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