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建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吴建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3187号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曙仁。被告吴建勋,男,个体。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源热力公司)与被告吴建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源热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寇曙仁、被告吴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源热力公司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吴建勋给付富源热力公司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的供热费2414.9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吴建勋承担。被告吴建勋辩称,原告富源热力公司所述的拖欠其供热费的事实存在,但未交费原因是我家暖气不热,我给供热公司反映,供热公司回复说不热需要放气,六楼住户不在没办法放气。我让供热公司找物业公司,供热公司说住户未回来没有办法,我认为六楼住户是否在家和我没有关系。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去家里测温,因温度不热我拒绝签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富源热力公司为被告吴建勋居住的房屋提供供热服务。吴建勋的供热争议房屋属居民住宅房屋,居民住房面积是95.83平方米。根据巴彦淖尔市物价局文件《关于对临河地区取暖费分时段收取有关问题的补充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住宅当年7月15日前交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2元;当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交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4元;当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交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7元;当年11月16日至第二年2月15日交费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第二年2月16日以后交费为每月每平方米4.2元。被告吴建勋拖欠原告富源热力公司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的供热费未付。庭审中,原告富源热力公司主张供热期间被告吴建勋家供热温度已达标,并提交了同单元其他住户家的测温记录,被告吴建勋未能提供室温检测报告。本院认为,供热合同是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供热费。原告富源热力公司系符合法律规定的供热企业,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供热服务后,被告吴建勋应履行按时足额支付供暖费义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收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被告吴建勋辩称供暖温度不达标,但其未申请温度检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吴建勋支付供热费2414.9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的供热费241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0元,由被告吴建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交付电费和滞纳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