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汤旭光与张立名、张丽苹、张福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旭光,张立名,张丽苹,张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汤旭光,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立名,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丽苹,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张福凯,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旭光与张立名、张丽苹、张福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