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智富皮革实业有限公司、郝卓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智富皮革实业有限公司,郝卓坚,郝丽嫦,郝伟伦,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宇浩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异9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大北路**号***层。负责人:闫鹏,行长。理人:李沛贤,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剑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职工。被执被执行人:广州市智富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三社自编*栋。法定代表人:郝卓坚。被执行人:郝卓坚,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郝丽嫦,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郝伟伦,男:1951年2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宇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楼****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华玲)委托代理人:关建尧、李尊游,分别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智富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富公司)、郝卓坚、郝丽嫦、郝伟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智富公司偿还广发银行番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广发银行番禺支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2500万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费用等��额之和的范围内有权就上述债务对郝丽嫦和郝伟伦所有的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68号404房、405房、406房(权属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郝卓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智富公司、郝卓坚、郝丽嫦、郝伟伦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以(2016)粤0106执4206号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宇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广发穗债2016-3-2号),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宇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雅定宇浩企业)。2016年12月2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雅定宇浩企业在南方日报A13发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宇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现雅定宇浩企业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履行了债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雅定宇浩企业取代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成为本案的合法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宇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6)粤0106执420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谷宜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如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