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邢荣广、孙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荣广,孙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97号申请人:邢荣广,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131126198510220050被申请人:孙忠民,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籍辽宁省绥中县,现住故城县。211421198204151258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邢荣广与被申请人孙中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忠民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冀T×××××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忠民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