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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邢荣广、孙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荣广,孙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97号申请人:邢荣广,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131126198510220050被申请人:孙忠民,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籍辽宁省绥中县,现住故城县。211421198204151258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邢荣广与被申请人孙中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忠民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冀T×××××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忠民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