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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文表与魏金顺、魏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表,魏金顺,魏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593号原告:郑文表,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魏金顺,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魏金贵,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表与被告魏金顺、魏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表以双方已调解清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郑文表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