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文表与魏金顺、魏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表,魏金顺,魏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593号原告:郑文表,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魏金顺,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魏金贵,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表与被告魏金顺、魏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表以双方已调解清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郑文表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