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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跃磊与乔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磊,乔培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616号原告李跃磊,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乔培鑫,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王雪珂,女,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登封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2000元利息(从2015年11月7日到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跃磊诉被告乔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10月7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承诺1个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未还,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乔培鑫辩称:1、本案涉案债务系被告乔培鑫给原告李跃磊打的空条子,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原告提供筹码让被告乔培鑫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出具所谓的借条,让被告乔培鑫参与网络赌博,双方并没有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关系;2、被告乔培鑫出具的本案3万元的条子之后,后又被骗到原告在缅甸的赌场,并在缅甸给原告手下一个姓李的马仔,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该事实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有相关证据予以保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雪珂辩称:王雪珂当时并不知道乔培鑫出具3万元借条及参与赌博之事,本案诉讼形成之后,才获悉这一情况,才在乔培鑫处知道事实真相,王雪珂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劝告原告悬崖勒马,停止赌博之事,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乔培鑫辩称借据系乔培鑫给原告打的空条子,不是民间借贷,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由,故该辩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雪珂辩称,其并不知晓乔培鑫给原告出具3万元的借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由,故该辩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据被告李跃磊给其出具的借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培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跃磊偿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王雪珂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乔培鑫、王雪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