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希照、邵立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照,邵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照,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邵立平,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希照与被执行人邵立平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