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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广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4刑申12号冯广发:你因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新华区市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6)豫04刑终245号刑事判决,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冯广发吸收公众存款1223182元系事实认定错误,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存疑,本案是单位犯罪,冯广发虽参与其中但所起作用较小,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协助冯某某对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全浮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升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平顶山设立的办事处进行管理,并在本市中兴路、河滨公园等人流量大的地方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单,以月息5分、6分的高息和采取面对面宣传、讲解、播放视频宣传资料,组织客户去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全浮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参观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集资参与人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高某某、尚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全浮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集资参与人签订的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收据结算利息凭证,冯某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足以认定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你申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你吸收公众存款1223182元系事实认定错误,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存疑,本案是单位犯罪,你虽参与其中但所起作用较小,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经审查,根据本案证人证言以及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证明,冯某某全面负责涉案公司平顶山办事处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事宜,你姐冯某某不在办事处的时侯,由你全面主持办事处的工作,原二审判决认定你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依法对本案全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由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你的行为符合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你为自然人犯罪亦无不当。故冯广发申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