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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昌能、余兆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昌能,余兆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昌能(小花子),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2005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余兆军(马金),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昌能、余兆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昌能、余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余昌能在马依镇小寨村贩卖毒品嫌疑物0.43克给被告人余兆军。同日,被告人余兆军在盘县大山镇加油站旁将该毒品卖给余某1后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0.43克及作案通讯工具“HUAWEI”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2、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余昌能在盘县马依镇小寨村其家附近贩卖了50元的毒品给张某某。3、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余昌能在盘县马依镇小寨村九棵树的树林里贩卖了500元的毒品给余某2。4、2016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余昌能在盘县马依镇小寨村其家附近贩卖了5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同日20时许,被告人余昌能在盘县马依镇小寨村其家附近贩卖了200元的毒品给罗某某。另查明,2016年9月26日,民警到马依镇小寨村十三组余昌能家中将其查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嫌疑物2个重0.25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OIOO”牌粉色直板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余昌能身上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昌能、余兆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1、张某某、余某2、罗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昌能、余兆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余昌能先后五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昌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昌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兆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毒品海洛因0.68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OIOO”牌粉色直板手机一部、“HUAWEI”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四、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对被告人余昌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司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人民陪审员  邓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抒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