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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张华卿、侯婉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张华卿,侯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0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林。被执行人:张华卿,男,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侯婉婷,女1992年7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新家园路***弄***号***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卿、侯婉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沪东证执行字第2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证书履行,权利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卿、侯婉婷归还借款204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华卿、侯婉婷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1月17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华卿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新家园128弄187号102室、被执行人张华卿(与张文富、严凤英共有)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新家园128弄183号602室、被执行人张华卿(与张文富、严凤英共有)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发路XXX弄XXX号XXX室,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案参与分配;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沪东证执行字第2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本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卿、侯婉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建华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伏玉玲审 判 长  潘建华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