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诉被告龙永冲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龙永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06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02902699.被告龙永冲,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与被告龙永冲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