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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桂与薛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薛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163号原告:陈桂,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秀清,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与被告薛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并于同日向陈桂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陈桂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陈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应尽的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桂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建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益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