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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斌与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52号申请人:刘斌,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伦,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许磊,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殷明华,村民委员会主任。刘斌与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万元或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民委员会支付给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进行保全,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