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泽果与被告南部县公安局、南部县双佛镇人民政府行政拘留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果,南部县公安局,南部县双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21行初14号原告何泽果,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5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双佛镇。被告南部县公安局。住所地:南部县城炮台路。法定代表人吴宗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珍,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局伏虎派出所教导员。被告南部县双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部县双佛场。法定代表人梁德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孝,该镇副镇长。原告何泽果诉被告南部县公安局、南部县双佛镇人民政府行政拘留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南部县公安局南公(伏)行罚决字[2017]372号行政拘留决定书;2、清除穿着人民警察外衣的打人凶手。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行政行为是南部县公安局作出的,被告南部县双佛镇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该项行政行为,不应是本案被告,本院告知原告后,原告拒绝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泽果对被告南部县双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洪林审 判 员 袁 颖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栎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