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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谌贻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谌贻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50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谌贻芬,女,1959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4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谌贻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谌贻芬履行(2016)黔0524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谌贻芬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谌贻芬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谌贻芬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贻芬自愿将其因拆迁而由织金县顺达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的位于金园世纪城9号楼9-3-31-1号(面积110.38平方米)、9-3-31-6号(面积110.38平方米)置换安置住房二套作价717933.2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其中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630712.91元(利息从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5月17日止)、担保费25000元及被执行人谌贻芬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530元、执行费7690.33元,该二套房屋共抵偿上述债务667933.24元;由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另行给付该二套房屋抵偿后余款50000元给被执行人谌贻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谌贻芬所有的坐落于金园世纪城9号楼9-3-31-1号(面积110.38平方米)、9-3-31-6号(面积110.38平方米)置换安置住房二套作价717933.24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抵偿欠款667933.24元(借款本息630712.91元,担保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4530元、执行费7690.33元)并由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抵偿余款50000元给被执行人谌贻芬。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