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林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林乃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林乃,花名“招德”,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林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林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魏林乃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魏某(另案处理)手中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新大洲女装125C摩托车,后以人民币3300元转卖给魏锡林(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魏煌华在五华县人民医院盗得的车辆。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29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魏林乃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林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林乃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林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林乃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林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予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