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谌龙行、康龙发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龙行,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龙行,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化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8日主动投案并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九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康龙发,男,1969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7月21日主动投案并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8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张固岩,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安化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住安化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7月25日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经安化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6年8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谌礼飞,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化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8月16日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并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李金岩,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化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8月17日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并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龙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龙行及其辩护人朱九艳、被告人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谌龙行购买了焊接机、空压机、钻孔机、打磨机、电钻等工具及制枪零部件后,在其位于本县东坪镇坪溪村的家中非法加工、制造鸟铳六支,并将制造的其中四支鸟铳卖给被告人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具体买卖枪支事实如下:1、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谌龙行在家中将其制造的一支鸟铳卖给了被告人康龙发,从中获利1200元。2、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谌龙行约定以2800元的价格将其制造的一支鸟铳卖给被告人谌礼飞。3、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谌龙行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将其制造的一支鸟铳卖给被告人李金岩。4、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谌龙行将其制造的一支鸟铳卖给被告人张固岩。2016年7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谌龙行家中查获并扣押了其制造鸟铳的作案工具及制枪零部件若干、成品鸟铳两支、子弹38发,从被告人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处分别扣押鸟铳各一支。经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5支发射器具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自制器具,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谌龙行、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分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谌龙行、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平面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谌某1、黄某1、陈某、尹某、黄某2、谌某2、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龙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并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谌龙行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将枪支上缴并自愿认罪,所购买枪支是为了生活、生产需要,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险后果,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龙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谌龙行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康龙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固岩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谌礼飞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金岩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康龙发、张固岩、谌礼飞、李金岩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梅忠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淑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