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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朱增银与徐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银,徐能,史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1355号原告:朱增银,男,1966年2月2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2080219660202261X,住淮安市被告:徐能,男,1974年9月3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20802197409032511,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第三人:史晓梅,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320825196911184924,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朱增银与被告徐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中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