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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郑楠、张娇、王永胜、榆林市榆阳区宏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郑某,张某,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榆阳路建材市场4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行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榆林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市环保局2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行总经理。某公司与郑某、张某、王某某、某某公司、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81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16年6月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348941.67元及利息305764.73元,并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6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894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五被执行人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