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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忠诚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诚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4刑初7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忠诚,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昌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忠诚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绍建、书记员乔梦婷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罗忠诚以人民币106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购买位于昌宁县田园镇九甲村委会林家村民小组汤家坟山茶地种植的秃杉木、杉木和云南松。同年12月21日至23日,罗忠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罗某、罗某1和周某三人,使用油锯和大刀到汤家坟山采伐202株林木,其中105株杉木、87株秃杉木和10株云南松,并加工成长2m、4m的原木以及薪柴。期间其儿子罗贵军用号牌为云M-250**拖拉机将薪柴运输至昌宁县富强木材加工厂出售;将原木运输至昌宁县原源木材加工厂,加工成420件椽子和16件梁条进行出售,获得出售价款人民币7560元。2017年1月5日,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尚未加工出售原木18件。2016年3月28日,罗忠诚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经鉴定,罗忠诚砍伐的202株林木蓄积共计25.272m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罗忠诚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被告人罗忠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罗忠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罗忠诚以人民币106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购买位于昌宁县田园镇九甲村委会林家村民小组汤家坟山茶地种植的秃杉木、杉木和云南松。同年12月21日至23日,罗忠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罗某、罗某1和周某三人,使用油锯和大刀到汤家坟山采伐202株林木,其中105株杉木、87株秃杉木和10株云南松,并加工成长2m、4m的原木以及薪柴。期间其儿子罗贵军用号牌为云M-250**拖拉机将薪柴运输至昌宁县富强木材加工厂出售;将原木运输至昌宁县原源木材加工厂,加工成420件椽子和16件梁条进行出售,获得出售价款人民币7560元。2017年1月5日,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尚未加工出售原木18件。2016年3月28日,罗忠诚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经鉴定,罗忠诚砍伐的202株林木蓄积共计25.272m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罗忠诚的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林业服务中心证明、原木移动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物证照片、扣押决定、扣押笔录、扣押及随案移送清单;证人林某、罗某、罗某1、周某、禹某、刘某、林某1、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7]林检字第66号林木林地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罗忠诚的供述等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罗忠诚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25.272m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忠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忠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忠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并保存于昌宁县森林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60元,依法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大刀1把、油锯1台、秃杉树原木18件,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越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