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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姣娥与陈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姣娥,陈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76号原告:吴姣娥,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家斌,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姣娥诉陈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吴姣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姣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姣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吴姣娥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