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姣娥与陈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姣娥,陈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76号原告:吴姣娥,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家斌,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姣娥诉陈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吴姣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姣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姣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吴姣娥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