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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段长现、张乐峰、冯俊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段长现,张乐峰,冯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嵩县城水源街与白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79432323U。法法定代表人:倪建忠,行长。被执行人:段长现,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纸房镇纸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03251964********。被执行人:张乐峰,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纸房镇纸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03251981********。被执行人:冯俊香,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院5门***号,身份证号码:4103021965********。本院执行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段长现、张乐峰、冯俊香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段长现、张乐峰、冯俊香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乐峰、冯俊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80元,查封了张乐峰位于电信局院房产一套,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段长现、张乐峰、冯俊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张乐峰已与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8000元,余款分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