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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盛超与德庆县梅每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超,德庆县梅每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桂0603民初618号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7年5月10日原告李盛超,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德庆县梅每商行,经营场所:德庆县新圩镇卫星南十二巷东边第一间(一楼南面第一间)梁宅.经营者:陈国梅。裁定结果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盛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盛超负担。审判员  许德宝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罗静书记员伦雪萍(本裁定书正文到此结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