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2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恩物流有限公司、丁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瑞恩物流有限公司,丁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231号之三原告(反诉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委托代理人:吴菊梅,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彭水,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瑞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晓龙。被告:丁晓龙,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瑞恩物流有限公司、丁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来自: